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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套现”……用这些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可得到数百条结果。信用卡的普及在提振国民消费,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问题。
为规范使用信用卡,近期多家股份行宣布调整信用卡积分累计规则。而为引导合理使用信用卡,日前,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0年第四号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应当正确认识信用卡功能,理性透支消费,不要“以卡养卡”“以贷还贷”,更不要“短借长用”。近年来,我国信用卡产业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根据央行公布的数据,截至一季度末,我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7.49 亿张,全国人均持有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0.53 张。但与此同时,信用卡“坏账”问题也不容忽视,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一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以上总金额已超过918亿元,较去年末增长了近200亿元。以“恶意透支”、“信用卡套现”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可以得到数百条结果。陈某向某大行申请办理了额度分别为2万元和15万元的信用卡,并将额度提升至30万元。由于其经营的公司出现资金困难,陈某开始用这2张信用卡套现用于企业经营,但未偿还信用卡所透支的钱款。银行多次上门及电话催收,陈某采取躲藏及电话不接、短信不理的方式逃避催收。此后,陈某又将其与银行保持联系的电话停机,重新办理了电话卡,且未将变更后的电话号码告知银行信用卡中心。截至案发,陈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共计近60万元。
陈某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并退赔赃款。罗某利用一套假证件(房产证、收入证明等)在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5万元。在领取信用卡后,罗某在门店内刷信用卡套现,并以套现的方式偿还了几次信用卡。逾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偿还信用卡透支款,罗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在银行多次催收的情况下,罗某为逃避银行工作人员追还信用卡透支款,变更联系方式,致使银行工作人员无法找到并要求其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截至案发,罗某共透支本金49884元,本息合计57563.75元。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张某与彭某在2010年相识后,共同预谋办理信用卡套现透支,采取以卡养卡的方式非法占用银行资金。其中,彭某为某大行贵州分行营业部贷记卡独立审批人。二人内外勾结,由张某先后骗取数名亲友的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给彭某,彭某利用这些资料违反信用卡办理程序,共同骗领贷记卡39张,并将信用卡的额度进行提额后交给张某持有、使用。为了便于利用信用卡套取银行现金,张某注册成立两家公司,并均申请开设有POS机。张某将上述持有的信用卡中的29张信用卡在其设立的公司开办的POS机上进行套现透支、以卡养卡。在套取现金过程中,彭某利用其贷记卡独立审批人的职务便利与张某里应外合,多次逃避其所在银行的风险检查。这29张信用卡套取的银行资金由二人共同使用。其中,彭某将约30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车辆、车库、门面、装修房屋及消费等,其余资金由张某用于支付利息、二人共同投资及消费。经多次催收后至案发前,仍有本金约831万元不能归还,并给发卡银行造成利息约116万元、滞纳金约47万元、其他费用约9万元,计170余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最终,彭某、张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从上述案例来看,信用卡非法套现多通过私自购买POS机来实现。通过POS机,套现者能够将信用卡的消费信贷功能改变为现金贷款,这种形式已经成为银行卡犯罪的一大“重灾区”。在获取POS机阶段,犯罪人员往往通过向已申领POS机的银行特约商户租借或购买的方式取得POS机使用权,或者以注册商贸有限公司或五金、数码产品批发、销售中心等常易发生大宗交易额的公司为名,通过虚构的营业场所和房屋租赁合同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向银行申领POS机,甚至通过伪造公司工商注册资料直接向银行申请安装POS机。在宣传阶段,犯罪人员租用写字楼为作案地点,通过群发手机短信、张贴小广告、印发名片、发布网络信息等方式,以代为还款、小额融资为名义吸引信用卡持卡人前来套现。在刷卡套现阶段,主要有两种套现获利的方式:一是直接套现,即信用卡持卡人到犯罪分子处通过POS机刷卡“消费”,但实际上为未购买任何产品的虚构交易,发卡银行会将刷卡金额转入犯罪人员预留账户,犯罪人员按刷卡金额的1%-3%扣除套现手续费后以现金形式交付给持卡人,持卡人在实现套取信用额度内大部分现金的同时,能享受50天左右的免息期;二是代还款后要求消费,即犯罪人员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为透支持卡人还清信用卡欠款后,要求持卡人立即刷卡“消费”,同时向持卡人收取刷卡金额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而通过POS机套现,数额较大的持卡人也同样涉嫌信用卡诈骗。具体来说,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就规范使用信用卡而言,近期,银行方面也有新动作。最近几周,多家股份行宣布调整信用卡积分累计规则。民生银行表示,自2020年8月1日(含)起,将对信用卡积分累计规则进行调整。其中,通过民生信用卡全民生活APP支付(不含办理分期付款)、银联云闪付APP扫码支付,以及微信支付、支付宝、美团支付、京东支付、小米支付、滴滴支付、唯品支付绑定民生信用卡的快捷支付且满足下述商户号的交易,均可累计民生信用卡“乐享积分”,有效期为5年;而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受理的交易,则不再累积积分。广发银行公告显示,将增加不累计积分商户名单,持卡人在该名单所列商户消费或交易将不予累计信用卡积分、签账额、合作方积分(里程等)、活动奖励,自2020年8月2日起生效。中信银行停发三张联名卡,宣布:2020年8月1日起,如客户即将到期的卡片(除部分特殊产品)在近180天内未发生过交易或仅发生过线上交易,则配发电子卡。另外,还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卡规范使用的提示》《关于调整我行信用卡卡片持有数量的公告》等内容。随着积分规则及发卡策略的调整,信用卡面临的相关用卡风险或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信用卡产业观察人士董峥认为,相比而言,信用卡由于出自商业银行,受到行业规范的约束,应比其它消费贷款的管理更为规范。因此,一方面要整治和肃清大量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下带来的行业乱象,另一方面信用卡业务的风险理念也要有所提升,不应再以“提额”作为挽留用户的手段,对于违规用卡严格监控并予以降额、停卡等措施,同时还应提升信用卡运营理念,从过去产品、营销、风险等业务流程的割裂模式向“产品-营销-风险”一体化模式转变,将场景营销、金融科技、风险管理一并纳入到信用卡业务链条。为引导合理使用信用卡,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日前提醒消费者:信用卡的主要作用是满足金融消费者日常、高频、小额的消费需求,方便消费者生活。但有些消费者过度依赖信用卡透支消费,背负了超出其偿还能力的大额信用卡贷款,甚至陷入“以贷还贷”“以卡养卡”的境况,导致资金紧张、还款压力倍增等问题。还有消费者将信用卡借款违规用于房地产、证券、基金、理财等非消费领域,放大资金杠杆,易导致个人或家庭财务不可持续,并会承担相应后果,也致使金融机构风险累积。消费者应当正确认识信用卡功能,理性透支消费,不要“以卡养卡”“以贷还贷”,更不要“短借长用”,合理发挥信用卡等消费类贷款工具的消费支持作用。
信用卡如有欠款或拖欠年费情况,会产生息费成本,也可能影响个人征信。消费者在申请、使用信用卡时,应充分了解信用卡计结息规则、账单日期、年费/违约金收取方式等信用卡相关信息。信用卡分期还款和最低还款方式可以暂时缓解压力,但也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和利息,消费者应当合理选择信用卡分期还款或最低还款方式,避免信用卡逾期。
在使用信用卡消费时,消费者应合理规划资金,做好个人或家庭资金安排和管理。考虑自身实际需求、收支状况理性消费,坚持“量入为出”的科学消费观念,做好个人或家庭财务统筹,防止因为过度消费而影响日常生活。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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